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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释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广泛的,但是某些对象是排除在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种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一般形式和实质要件,但是因其表达的思想倾向,某些感情的表达方式对社会有危害性…
关于《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一点看法 管育鹰 据报道,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2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的一项内容是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著作权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因创作、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而作出与时俱进的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综合工程,要见成效,显非一日之功。笔者认为,首要任务还是修订和完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订千头万绪,明确修法目标是第一要务。 首先,要充分认识著作权法的复杂性。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最为复杂的一部法律。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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