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光盘-音像制品包装封面设计要求
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要求,音乐专辑等音像制品出版物的包装设计方面需要注意的信息如下:
1、音像电子专用书号,在下载生成是要注意字体,字库不同生成的条码会有偏差,导致无法使用;
2、音像电子专用书号,在设计使用期间不能随意拉大缩小,容易导致实际产品扫码入库中出现问题;
3、经常有人问到封面封底都需要放置那些必须有的信息内容,
如下:
音像制品的版号(ISRC编码)对应放在每首歌曲名字下;
条形码(ISBN)原图放置,封底右下角或者左下角距离边缘不小于15mm;
出版单位的名称、LOGO、电话、地址和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出品人、著作权人,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光盘盘面需要放置:出版单位的名称、LOGO、音像制品的版号(ISRC信息)(歌曲数量比较多的时候一般会放一首主打歌曲的ISRC编码)、条形码(ISBN)原图放置;
歌词本里面的歌曲名称对应放置该歌曲的ISRC编码;
出版物的设计文件都需要经过出版社的审核定稿,不要放与出版物本身无关的广告信息,这个是出版物规定禁止的。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ISRC编码携载
第二十条 用于出版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均应按照新版ISRC标准的规范要求携载ISRC编码。前款所称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
第二十一条 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录音和音乐录像制品,ISRC编码应当对应于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永久性地加载到所有复制品中,通过计算机设备可以识别和读取。
第二十二条 ISRC编码应当在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明确标识。以实物为载体的,ISRC编码应当标识在所有复制品载体或附带资料上。音乐录像制品,还应当在复制品内容中的片头位置对应加载可播放显示的ISRC编码。配合书、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应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带资料中明确标识相关ISRC编码信息。本条所称附带资料,是指制品出版所随附的资料,包括节目介绍、歌词插页、电子文档、制品文件属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出版的,ISRC编码应以制品文件的属性信息方式予以显示。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加载及标识的ISRC编码应当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