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制度
黄晓新
有关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新闻出版署2000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音〔2000〕1592号)针对SID码即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使用上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SID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分配,并由新闻出版署指定的机构蚀刻在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上……”“定模镜面及其复制在光盘上的SID码,不得仿冒、遮蔽和蓄意损毁。”
通过SID码制度,能够识别和追查任何一家工厂复制的光盘产品,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侵权盗版活动。
制度设立的背景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活动,1994年12月,新闻出版署组织国内光盘复制单位,对其复制生产的模具蚀刻了来源识别码(即SID码),识别码由国际唱片业协会(即IFPI)统一编制码号,每一家工厂由新闻出版署批准分配一个SID码的相应号段,通过此码能够识别任何一家工厂生产的光盘产品。SID码由上海激光研究所统一蚀刻。
1995年8月23日,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出《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正式部署在全国光盘复制单位开展实施光盘来源识别码制度,当时全国光盘厂有26家。
1999年,公安部在深圳成立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2000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范围和内容、程序、费用和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从此,一家刻码变为两家刻码,即目前国内合法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的两家单位分别是: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但各光盘复制单位蚀刻后的样盘统一报送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保存。
根据两地刻码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光盘来源识别码蚀刻和样盘报送工作,使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及时掌握了解部分光盘复制单位在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刻码和样盘收集情况,更好地配合复制监管工作,2006年9月,总署召集两单位负责人当面沟通和协调,建立了SID码蚀刻和样盘报送通报制度,规范SID码制度和样盘报送工作。
实行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1. 极少数厂家还有刻码后不及时报送样盘的情况。
2. 无码复制生产。
3. 假码,或伪造码复制,还有一种修复码的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4. 破坏码。烫码,或称磨码,即把已刻码故意破坏,以无法辨认码及生产来源,达到逃避查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