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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出版知识/编了那么多首歌,编曲到底有没有“编曲版权”?录音版权证明(ISRC证书)

编了那么多首歌,编曲到底有没有“编曲版权”?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408 近期更新:2018/04/08 阅读量:13011706

内容概要:

1. 认真做音乐 尊重给原创。

2. 如果用了编曲连署名权都没有给予的话,就可以说是侵权了。

3. 要知道,在著作权法领域并非所有劳动成果均可受法律保护,哪怕其中包含着巨大投入。

 

其实稍微有关注的人就会发现有些编曲侵权的报道在舆论风波之后都会不了了之。编曲作为音乐制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我们都知道,初级音乐作品是无法被消费的,它与消费者之间的最后距离就要由编曲者来包装打通。那怕是同一首歌在用到不同的编曲时也会营造出不同的意境和艺术效果。

从专业方面来说,编曲不但要从乐器、音色搭配的角度对乐曲进行编配,还要用电脑及软硬件实现音响效果的制作。因此,编曲可以说是一项兼具艺术性和技术性的工作。编曲这么重要,那么它到底受不受著作权发法保护?

编曲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实,我国著作权法里压根没有「编曲版权」一说。坦白说,编曲一般可能涉及到的权利是人身权里的署名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录像著作权。

在早期,编曲单被视为在已有旋律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方法对音符进行安排、排列和整理,形成复杂的多声部主调音乐的劳务过程。国内早期审理关于编曲的案件时认为编曲并无具体的曲谱、大部分编曲都被视为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的独创性,所以单个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后来,随着数字音乐的出现,编曲逐渐衍生出了「编曲软件」「音源插件」「效果器」「合成器」「频段」「控制器」「自动化」等作曲中原本不存在的概念,这也使得编曲的定义变的并不那么清晰。在通常情况下,编曲既可以指从乐器、音色搭配、音响效果等角度对已谱成的乐曲进行编配,也可以指对未完成的音乐,包括主旋律、和弦等部分进一步再度完整性创作并制作的过程。

分两种情况对权益做出判断

2015年国家版权局网站的中国新闻出版报中指出:一首歌编曲拥有的权利可分浅层编曲和深层编曲两种情况来做出判断。

1、浅层编曲不单独具有著作权。

通常一首音乐作品的法律焦点在它的旋律,所以在词、曲两个核心技术确定的情况下,其和作曲的关系,更像是包装和被包装的关系,就好比写作和排版。这时编曲的改动大多情况下被视为作伴奏带。像这种情况的编曲可被视为浅层编曲,只要歌曲的基本旋律不变,这些编曲都无法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而被视为劳务。

在目前的大陆法律中,编曲者仅结合不同乐器、在词曲确定的基础上作伴奏带的技术不具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编曲不单独具有著作权。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当作曲者要求编曲者进行编曲时,双方通常规定好了报酬,编曲者获得报酬后已经将编曲的独占权过渡给了作曲者。不过浅层编曲虽然没有著作权,但依然具有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如果用了编曲连署名权都没有给予的话,就可以说是侵权了。

2、深层编曲可视为演绎作品,具有相关演绎作品著作权

要知道,在著作权法领域并非所有劳动成果均可受法律保护,哪怕其中包含着巨大投入。而且著作权通常赋予前者垄断权,所以必将影响后者的利益。编曲者的劳动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而这似乎只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编曲者的劳动使音乐作品「从无到有」。也就是说,编曲将未完成的音乐雏形进一步创作完整,此时编曲者往往已经成为音乐作品的合作作者,直接享有著作权。

编曲者对已有音乐作品进行独创性改编。当改编的程度反映了编曲者个性的判断和选择使得经过改编的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新的改编作品时,该编曲就会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时编曲者是该演绎作品的作者。

也就是说,当编曲将内容进行了大幅改动,融入了很多新的元素,以至于形成一种新的创作时,这时的编曲可被视为对已有作品进行了改编。因其同时满足利用了原作品及新作与原作相比具有独创性2个条件,所以可被看作是著作权法里的演绎作品。这时编曲完成的作品会形成新的歌曲版权,编曲作者享有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类似于之前说过的改编歌曲作者享有的权利。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编曲是依附于作曲的非独立作品,编曲本身也必须得到作曲者同意,否则编曲本身已构成侵权。当编曲达到深层编曲时,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直接使用该编曲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深度编曲如果经过了售卖其著作权就会转移。

通常,在一首歌涉嫌编曲侵权时不可能单独侵犯编曲,必然是连带作曲权益一起侵犯的。而当编曲者收到作曲者的报酬后便将其权利转给了作曲者。通常作曲者会连带作曲版权一起维权。

例如,韩磊老师在《我是歌手》2015巅峰会中演唱的两首歌曲《雁南飞+呼伦贝尔大草原》就被指借用了北京卫视综艺节目《音乐大师课》的编曲,曾身陷编曲侵权风波,面临经济赔偿。当时韩磊老师经纪人则表示:「韩磊演唱的那两首歌什么问题都不会有,因为两首都是老歌,歌曲的版权在作曲家手里。只有作曲家说你侵权才算数。」

如果当时使用的编曲属于浅层编曲,那只要在演出时为编曲者署名就不会构成侵权。如果该编曲是在原作基础上形成的独创性深层改编,那商业赢利使用时就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为其署名。

不过,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很少出现编曲侵权纠纷,与编曲相关的侵权纠纷大多会涉及到录音权益人的录音录像著作权。由于编曲需要借助演奏、演唱并需要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因此编曲会涉及到邻接权属性的录音录像著作权。

通俗地说,其侵权的核心是音源,如果某一方是包括编曲在内的整个歌曲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那么他就是邻接权人,拥有该录音录像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旦其他媒介平台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该音源赢利,这个平台就侵权了。这时通常就需要询问制作人这件事怎么做。

也就是说,如果韩磊老师在演出时使用了原版编曲的录音制品而未和其录音制作权拥有方征求许可,那可他构成侵权的则不是编曲本身,而是这个编曲的录音著作权,这种例子通常在电子嘻哈音乐中比较常见。

要知道,不管是涉嫌侵犯浅度编曲的署名权还是深度编曲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或是两者的录音著作权,都是需要被鉴定的。然而,抄袭了多少,标准是什么,目前国内关于编曲的相关的鉴定规定还是比较模糊,很多关于编曲纷争还是通过音乐人的道德水平进行和解。

总的来说,由于行业内的混乱性,如果一首歌编曲涉及的相关权益侵权了某个音乐作品,在这首歌没有形成较大影响力时,一般不会被提出来,但当这首歌火了,具备了较大的影响力时,就易被提出来。所以,在出现包含编曲在内的维权时,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角色以及对应拥有的权利,再考虑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知道单纯的从编曲角度很难站的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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