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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是什么?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408 近期更新:2018/04/08 阅读量:13011693

著作权法之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 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邻接是在版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形成的,是版权的延伸和重要补充,它与版权关系十分密切,相辅相成。 版权的邻接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特别是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充实、发展起来的。每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技术的产生,一般都会给版权邻接权保护带来 进步与发展。 版权的邻接权,依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邻接权和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又称为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项。 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上述三项传统的邻接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权,有的国家将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书信及 肖像、工程设计作品的专有权利列入邻接权,也有的国家将电影制片者权归入邻接权,还有的国家曾一度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放在邻接权之中。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邻接权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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