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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微”内容“抓取”应遵循现有法律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13 近期更新:2018/03/13 阅读量:13011536

□本报记者 袁舒婕

国庆节前,因为微博发布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一时间引起了广大用户的热议,有人提出:难道自己在微博上发出的内容著作权就这样没了?也有人提出:《著作权法》规定自作品诞生之日起,著作权归作者享有,那现在是不是就没有权利了?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许多法律专家也先后发声,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为网友解读该协议的内容。本期周刊就这些话题派出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请他们对此事给予分析。

微博更新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有网友质疑这是霸王条款。

随后,微博官方发布《微博用户内容版权权益释疑》指出,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而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用户不可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

关于内容版权保护的话题,一直都不缺火药味,而微博的这一动作,更是给这个话题添了一把火。日前,有问平台媒体线上论坛以“从微博新用户协议谈版权保护”为主题,邀请专家学者一起讨论了这个话题。

1、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争论已久

微博用户协议的内容,其实在微信和今日头条两大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有类似的条款,用户想要转载微信公众号或今日头条的文章到其他平台,也需要向腾讯或今日头条提交申请,并取得平台的书面许可。

这些问题,涉及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之前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在目前,人们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未达成一定的共识。有人认为用户生成内容的转发可定性为合理使用或者适用默示许可;有人提出“社交例外原则”,认为不需要过多地去干预;也有人提出需要通过签署“知识产权协议”的方式来减少网络平台责任的承担风险;还有人认为应该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微著协”来解决上述问题。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琳认为,在相关法条中并没有转载文章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也没有提出类似默示许可制度的明确规定;社交例外原则并没有成为著作权领域一个常规法律原则;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完全避免平台责任;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微著协”是否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也并不能有一个明确的预期。邹琳强调:“这些提议都非常有创新性,但是基于现有生效法条的阐释是必不可少的。”

“我经常做一个比喻,就好比一个妈妈生了孩子之后,孩子是不是你的?是你的,但是你能杀死孩子吗,你能卖孩子吗?不行。因此产生权利的主体和所有权及你的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通过简单直白的语言来举例,他认为像微博、微信的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内容,虽然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用户所有,但如果用户把内容发给别的平台时,就会存在别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孙山表示,微博用户协议新规是一把双刃剑,客观上能起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但容易被滥用,而且极大限制了作者的权利,以一种非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可能的正义和必然的商业利益,“如果这种做法被推广,那么我们在公众号上发表的各类文字,是否也不能许可给其他平台发布?平台获得了这种授权,在平台存在的期间内,许可使用必须平台和用户一致同意,如果平台不存在呢,用户是否还能许可使用?这些都是面向实践本身的理论问题,不能不回答。”

2、转载要取得许可是否合法

“用户转载内容要取得平台书面许可”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涉嫌侵权?

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微博的用户协议涉及的是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和著作权主体权利范围的问题。邹琳认为:“《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能够被确定为著作权主体的,都有一个要求,就是他们必须‘创作作品’,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平台作为一个平台服务者,并不创作作品,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主体。”孙山更是直接指出,新浪微博等平台的用户协议相应条款显然不合法,甚至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孙山表示:“我们首先要区分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内容的属性。如果是原创内容,用户享有著作权;如果是转载内容,用户根本不享有权利。对于后者,新浪微博如何能让用户授权?即便是原创内容,构成作品,新浪微博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也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影响到我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也未履行适当的提示义务,这一格式条款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性非常明显。即便新浪方面后来做了澄清,也不能改变之前无视著作权的事实,也不能使后来的声明合法化。”

对此,朱巍的看法有其自己的角度。“微博这种行为我觉得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自助行为。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也是一个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的话,就可以转让。如果微博之前已经明显提示用户,用户也同意,当然可以认为用户接受了这个条件。用户不接受的话,可以选择去头条号、百度百家等平台去发表自己的内容,如果用户接受的话,就要遵守规则。微博的目的是要遏制不正当竞争,因为已经尽到了明显的提示义务,所以我觉得这个倒不存在一个霸王条款的问题,毕竟可替代的产品很多。微博只是给用户一个提示。这个做法,我觉得只好不坏。”朱巍说道。

3、如何平衡多方利益并保护好版权

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内容平台推出上述条款,大都是出于享用内容独家版权的考虑,那么,内容平台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如何保护好用户的著作权?平台又该如何维系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并能通过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来更大程度地激励原始创新?

朱巍说:“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用户如果在微博或者别的平台上发东西或者转发内容,著作权人当然是用户,平台不可能用任何协议的方式去约束用户的权利。这个,平台也是心知肚明,从来没有平台会去向用户主张这个权利,会去起诉用户。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面对平台之间的这种可能存在的和正在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著作权问题,因此不能从著作权角度去思考,他是一个竞争法中的问题。”

为何会提到竞争法,因为微博突然强调用户内容的独家原创性,很多人推测与竞争对手有关。810日,微博官方公布了一则社区公告,称某第三方新闻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从微博抓取自媒体账号的内容,鉴于其行为性质严重,微博先行暂停了第三方接口,并表示将会依法维权。微博针对的第三方新闻平台人们推测是竞争对手,因为在微博发布上述声明之前,该竞争对手向其作者发布授权开通微博内容源的内测通知。通知显示,开通此功能后,平台将提供技术能力,帮助用户将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内容定期自动发表到该竞争对手旗下的社交媒体上。

对于这个问题,孙山认为,平台之间竞争秩序的维护,不能靠违背《著作权法》基本预设的方式实现,而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但孙山也强调,新浪微博限制用户在其他平台上发布,其他平台使用需同时取得用户和平台的同意,这样的规定意味着用户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比独占许可使用排他效力还要强的许可使用情形,本质上就是转让,以往的利用方式中从来没有见到过。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用户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失去了任何独立支配的可能性,这种无偿转让彻底无视用户的合法权利,免除了平台的主要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平台的这种声明,会侵害到用户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我们不能让流量绑架了商业模式,更不能让商业模式绑架了基本权利。”孙山说。

想要取得多方的平衡发展,邹琳认为,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创造性的制度设计,该制度设计应该秉承以下原则:平衡网络用户、网络平台与版权人三方利益,同时,在保障权利人能够自由行使言论自由和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

目前,无论是涉及著作权侵权还是个人隐私泄露等,都会将内容网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告上法庭,并多数网络平台均败诉,若互联网服务商不能够进行一定的自主管理,将会阻碍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邹琳认为,“网络自治”模式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则,若需要转发,应注意“非商业性,注明来源,用户确认内容不侵权,不对原作品产生负面影响”;若实在是要设置一个网络平台的控制权,这个权利也不能太大,只能是一些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书面许可的及时性保障,明确网站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流程,若由于网络平台的原因给权利人及公众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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