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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类作品著作权应该归谁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13 近期更新:2018/03/13 阅读量:13011528

□袁志赟 张佳欣

访谈类作品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思想碰撞、语言交流的产物,其中既呈现了采访者的思想外衣,又包含了被采访者的思想内核,双方对于访谈类作品而言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双方都对作品进行了独创性的创作活动,因此,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访谈类作品属于采访者作品?被采访者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应该根据作品类型、双方对完成作品参与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访谈类作品有3个不同类型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访谈类作品分为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自述式访谈作品和散文式访谈作品。

1.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

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是指采访者按照预先设定的采访目的,向被采访者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通过提问积极引导访谈活动的走向,被采访者针对采访者提出的问题根据其自身的认知和理解进行表述回答,采访者对被采访者的口述进行文字整理之后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呈现整个访谈内容所形成的作品。此类访谈作品较常见,且其将采访者的问题与被采访者的应答均最大程度的以原始形态呈现给读者,能够使读者更全面、清晰的理解访谈的目的和被采访者回答的内容。比较典型的问答式访谈作品如电视节目类的《杨澜访谈录》《锵锵三人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围绕某一主题坐而论道,将整个访谈过程完整呈现,在一问一答中向观众传递内容。

2.自述式访谈作品

自述式访谈作品是一种直接在报道中呈现人物的自述言语,而隐去采访者所提出问题的专访报道形式。在这种叙述结构中,采访者通过整理被采访者的话语,以被采访者自述的口吻呈现被采访者的相关经历、思想、情感等,或者被采访者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等,引用的都是被访者的原话。此类作品最终呈现的内容通常经过采访者挑选和整理,并隐去了采访者的问题部分,其逻辑性更强,对访谈中心思想的表达更连贯。典型作品如2003年至2005年,法国《外交世界》月刊主编、著名记者伊格纳西奥·拉莫内与古巴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进行了累计约100小时的访谈,这100小时的访谈后被拉莫内整理后以卡斯特罗自述的形式写成卡斯特罗自传《我的一生》。

3.散文式访谈作品

散文式访谈作品,是指即被采访者仅提供素材,采访者对谈话内容进行整理、加工,采用散文笔法根据文章主题和构思框架,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引用。这种作品脱离了问答的模式,采访者根据报道的需要,自由取舍访谈内容,并将叙事、写景、人物刻画等多种手法融为一体,有时还插入记者的议论和抒情,综合运用描写、叙述、抒情、议论等多种表达方法,对整个文章进行编排和构思,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如意大利传奇记者奥里亚娜·法拉奇所著的《风云人物访谈记》,书中虽引用了作者对多位被采访的国际政要的访谈实录,但更多的是作者结合采访的内容对时事的分析以及对被采访者的观点、看法及评论,被采访者仅是提供了部分素材,更多的是法拉奇的个人创作。

不同类型访谈著作权归属也不同

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属性因为访谈类作品的表现方式有差异,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对完成作品的贡献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不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双方若事先就作品权利签署协议的,则著作权归属按照双方约定分配,笔者在此仅从法理角度对事先未就权利分配进行约定的访谈类作品进行分析。

1.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中,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围绕事先确定的主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开展访谈活动,这种访谈作品的被采访人一般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掌握的知识或者观点庞杂且深厚,仅凭他们自己的文字能力无法很好的表达出来。同时,采访者有明确的采访目的和预期,但是他们对专业领域并不了解,只有通过选择被采访者,再将被采访者的观点进行筛选、提炼,才能成文。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此可见,合作作品必须满足以下两点构成要件:一、双方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主观意图;二、作品创作者有共同创作的事实。

在访谈开始前,采访者通常需要与被采访者沟通采访意向,告知访谈主题并表明自身身份,被采访者在知悉相关信息后愿意接受采访通常可认为双方具备共同创作作品的意图。

在整个访谈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创作,采访者选取角度、构建脉络,在整个访谈过程中通过提问穿针引线,引导访谈的方向,被采访者提供内核、给出观点,两者的智力活动有机结合,作品展示出了双方的思想和个性,并最终将整个问答的过程均完整呈现给读者。因此,问答实录式访谈作品中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双方具备共同创作作品的主观意图,且客观上确实共同进行了创作,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作作品,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为共同著作权人。

2.自述式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自述式访谈作品通常隐去了采访者的提问,而仅以被采访者的口吻来呈现访谈的内容,形式上与口述作品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此类作品之著作权应当由被采访者单独享有。但笔者认为,此类作品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比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科学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口述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得以复制、传播和利用。

访谈类作品与口述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口述作品的记录者仅是对作者口述内容的书面化记录,而访谈类作品的采访者通常根据预先设定好的主题,积极参与到与被采访者的谈话中,引导被采访人的谈话方向,并对被采访人的回答进行剖析和追问。最重要的是,进入最终作品文本的话语是采访者根据访谈的主题挑选整理,并对文章的脉络和框架进行搭设和建构,从而最终形成一篇口述式的人物访谈作品。这种作品的形成,是访谈双方共同的智力活动,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合作作品,由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

3.散文式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散文式的访谈作品中,被采访者仅为采访者写作提供了素材,这些素材可能是纪实材料也可能是思想观点,可能零散不成形,采访者对这些素材可以进行删减、挑选,可以进行解读、扩展,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间接引用。在成文时,采访者使用议论、抒情、描写、记叙等多种写作手法,穿插自己的观点、情感。因此,采访者对作品的成形起了大部分的作用,作品完全是采访者自己的表达和独立创作。在这种作品中,被采访者提供素材的行为对于作品来说是一种辅助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散文式的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归采访者所有。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双方对作品提供的创造性劳动和贡献而定。但上述分析侧重于法理层面,实践中有一些访谈作品很难清晰的区分所属类型,因此,处理此类访谈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最好方法是双方事先通过协议或声明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

 

(作者单位:搜狐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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