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ISRC申报
  3. 补领证书
  4. 著作权证书
  5. 音乐出版
  6. UPC/EAN
  7. 词曲发表
  1. 登 录
  2. 注 册
错误的提示信息!
手机号
密码

  验证码登录 忘记密码

- 快速登录 -

  支持以下平台账号登录)
ISBN出版平台三辰数字出版网版权业网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ISRC体系示范应用平台)

关闭/Close

首页/知识产权律师/说说“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录音版权证明(ISRC证书)

说说“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10 近期更新:2018/03/10 阅读量:13011504

近年来中国合唱蓬勃发展并逐渐呈现产业化趋势。与之相关的,中国合唱作品的创作、版权保护和传播等也成为了业界热议的话题之一。
“ 
唱个歌还涉及到侵权需要付费?
改编的合唱作品版权到底归谁?
扒出来的谱子是可以出售的吗?
如何正确认识合唱的版权问题?
如何规范版权使用和传播行为?

咱们来《说说“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都是著作权法中的概念,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
怎么个不同法呢?
下面就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和联系。
01
“表演权”,顾名思义,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公开表演出来的权利,是著作权的其中一项权利内容。表演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让渡给别人行使。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财产权,具体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
- 著作权人身权,具体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02
“表演者权”是将作品表演出来的主体(比如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演奏者等)享有的权利。
另外,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演出单位也属于作品的表演主体。
但表演者权不是著作权,而是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一种!
正如我们都有左邻右舍,著作权也有它的邻居,叫“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又叫“作品传播者权”。
言下之意,就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
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概念,只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总  结 
1)表演权是著作权
2)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
3)实践中两种权利也可能同归一人
下面我们简单举个栗子,抚一个山坡:
A合唱团是某高校主办的合唱团,小黑任指挥、小红是钢伴、合唱团员有小黄、小绿、小紫等数拾人,除了指挥是学校音乐老师外,这些帅哥美女都是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投身合唱。合唱团常有对外演出、比赛,经费主要由学校负担,也有一些外部资助。
王先生受该高校委托,创作了一部合唱作品,并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唱作品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委托别人创作作品一定记得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哦),王先生因此也从校方得到了相应的报酬。
此后,A合唱团使用王先生创作的作品,组织、排练并成功演出,该合唱团的小黑、小红、小黄、小绿等参与了演出。
1. 谁享有这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王先生受学校委托创作作品,双方也通过合同约定了著作权归学校所有,所以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学校,表演权自然也由学校享有。
那么,A合唱团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委托王先生呢?
这就涉及到A合唱团的主体性质问题了。事实上,目前在我国除少量经登记注册的职业合唱团体外,绝大多数都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办的,比如案例中的A合唱团就是由某高校主办的非职业合唱团,当然也没有注册过。所以,A合唱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当然也就无法享有权利。
2. 在合唱表演中,谁享有表演者权呢?
这基本上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观点大致有三种:
一种认为表演者权应该由主办A合唱团的高校享有,理由是可以参考戏剧作品的一个指导案例(“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活动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但一者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二者合唱团和剧团的性质也不同,直接套用肯定不合适。
但在这个案例中,像A合唱团这种由高校主办、以高校合唱团名义演出并由高校承担主要活动经费的,一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高校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因此享有表演者权。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表演者权应当由参与合唱演出的指挥、伴奏、合唱团员组成的团队成员共同享有。理由是A合唱团不是职业团体,虽然由某高校主办,但演出的策划、组织、排练等都是由指挥、伴奏、合唱团员共同完成,不像专业剧团一样体现组织意志,所以表演者不应当认定为是高校,而是完成作品的团队成员共同享有。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由于合唱表演艺术,其艺术品质主要是指挥创意的体现,合唱团员、伴奏(有些作品是无伴奏呈现的)是根据指挥的要求进行表演,共同进行作品的演绎。了解合唱的人都知道,指挥可是合唱团的灵魂人物。所以从合唱的特质来说,表演者权应当属于指挥享有。
到底是公有理,还是婆有理?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指导案例。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愿与相关专业人士探讨。随着我国合唱事业的繁荣和版权业的持续蓬勃发展,相信立法和司法层面必定会对此形成定论。
3. 指挥是否可以将作品转送他团?
前面讲过,这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学校,所以,除非学校授权给指挥,否则作为A合唱团指挥的小黑是无权将作品再授权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的。

版权声明:部分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网站原创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纠错补充   提交收录   认领作品 / 证书

上一篇

如何申请套书号、丛书号?

下一篇

书号多少钱?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TOP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