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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词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01 近期更新:2018/03/01 阅读量:13011422

据报道,前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辩护词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认定辩护词作为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大量复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予赔偿。

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律师的“辩护词”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法院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涉案辩护词虽然遵循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但其行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第二,著作权法第五条为维护公益将“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排除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但涉案辩护词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观点,即律师的辩护词只要满足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就可以构成作品。以下就律师辩护词的相关版权问题进一步展开分析。

问题一:抄袭其他律师的辩护词并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宣读,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主要涉嫌侵犯两种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所谓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抄袭他人创作的辩护词,属于典型的再现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辩护词复制权的侵犯。

2.表演权。所谓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对于侵犯表演权的说法,有人会提出质疑,因为对辩护词的宣读尽管可能声情并茂,但看起来和著作权法中典型的“表演”实在相差太大。笔者认为,之所以涉及“表演权”,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其他国家立法中规定的“朗读权”,因此只能借助“表演权”进行补充。所谓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朗读权,因此,对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视为一种对作品的“表演”,从而使得实践中的类似争议得到解决。

问题二:有人从1000份法院刑事判决文书中选取了被告律师的辩护部分,并编辑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策略一点通》,是否涉嫌侵犯相关律师辩护词的著作权?

分析:对于这一问题,有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相关律师辩护词的著作权。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法院判决正是属于典型的国家机关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既然法院判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判决中所包含的有关律师辩护的部分内容(一般表述为“被告辩称……”),自然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别人对这些内容当然可以自由利用,编辑出书。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院判决的确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这并不代表判决书中的所有内容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涉及某幅摄影照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为了进行侵权比对会在判决书中附上相关的照片,而这幅照片并未因为融入判决就自动丧失著作权;又如,在涉及某首诗歌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为了进行侵权比对同样会在判决书中引用诗歌作品的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但相关内容同样不会因为被融入判决就失去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格。

基于同样的逻辑,律师的辩护词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条件下可以构成作品,法院判决文书对辩护词的部分引用,既不会导致辩护词整体丧失作品地位,也不会导致被引用在判决中的部分辩护词丧失著作权(前提是被引用的部分本身也构成作品)。因此,对于法院判决中明显标记的可能是引用律师辩护词的部分,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这一内容未经许可汇编出书,同样涉嫌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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