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飞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
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
教科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作为出版物,与其它图书之间也具有共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从图书出版共性的层面,对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一、合同主体
在合同签署时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问题,具体有:
(一)非法人单位(如某职能部门)。出版社应要求职能部门出示能够承担法人责任的法人单位盖章或法人单位授权盖章。
(二)个人工作室。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工作室是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查阅,若有工商登记注册,则可以跟个人工作室来签约;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则只能跟自然人来签约。
(三)其他联系信息是否完整。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把所有的联系信息补充完整,尤其是电子邮件。因为电子邮件、微信、QQ并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手续,所以若出现争议,很难将电子邮件等内容与合同主体划上等号。因此在协议上把电子邮件信息补充完整的话,有助于日后争议发生时确认相关的事实。梁飞认为,各类电子信息从内容包括的可靠来区分,排序为:电子邮件>微信>QQ。
(四)多人创作或者委托签约时,签约人一定要获得各位作者的授权,方可与出版单位签约。
二、有关权利
梁飞建议,各出版社要注意授权委托书的完备性和全面性。目前合同往往包括很多内容,除了传统的图书出版权以外,还涉及到很多新的有市场潜力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有声读物权利等权利,这就需要出版社全面考虑。
梁飞指出,这几年来电子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声读物的权利等权利逐渐兴起,出版社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将这些权利补充进去。值得注意的是(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子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合同中我们应当尽量要用版权法的术语来描述。(2)有声读物权利,该权利往往会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3)需要注意的是出版社对外授权电子书时,授予对方的免费宣传方面的权益要规定好宣传内容的范围,最多不要超过全文内容的30%。(4)转授权。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没有转授权的话,只能出版社自行行使,并不能转授给第三方平台。
三、委托创作
(一)类型。出版社委托创作的主要类型有封面设计、插图绘画、排版、摄影、翻译。(二)权利归属。梁飞建议,出版社应当在合同约定中要尽量争取将权利归属于出版社。否则,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书面的约定,权利则归受托方。(三)费用。要尽量选择一次性付酬。(四)期限。若权利归属出版社,则没有必要写期限。(五)委托翻译:尽量约定检验条款,译者译文不合格的,出版社有权解除协议。
四、署名
在合作出版时,有可能会出现挂名作者因为署名问题发生纠纷的问题,因此要注意署名的约定问题。
五、审稿
出版社审稿时要注意六大方面:(一)图片。除了图书以外,出版社也要注意微信公众号、微博、海报、广告的设计中是否有侵权的图片。(二)封面设计。风格相近的两个封面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三)版式设计。(四)字体。(五)背景音乐。(六)书名。
六、稿酬
最近这几年,网络平台销售兴起后,稿酬支付方面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一)以“销售数”还是“印刷数”作为版税支付的依据。(二)低折扣销售时的版税率浮动机制。(三)报废图书是否需要支付版税,如何处理。(四)网络(电子书)稿酬以出版社收益为分配基准为宜。
七、有效期
(一)有效期的计算,可以从合同签订日起算,同时也可以考虑到图书出版时间作为计算的一个时点。(二)库存书销售期的问题,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版社有权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八、管辖
可以选择出版社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九、电子书合同
出版社应首先审查自身是否有权利对外授权,授权的时间是否在作者给予的权利期间。
对外授权时,要注意:(1)确认被授权人的范围;(2)授权使用的范围;(3)授权使用的性质是营利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无偿使用的范围包括哪些;(4)要注意预付款≠保底款;(5)电子图书定价权。
十、对外合作合同
在制定对外合作合同时,要首先明确以下方面:一、合同是用来干什么的;二、合作双方的具体权责;三、双方的成本和收益;四、合作权利的归属;五、出版社对合作事项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