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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行业新闻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就能随便用吗?录音版权证明(ISRC证书)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就能随便用吗?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80208 近期更新:2018/02/08 阅读量:13011366

近日,一则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视频引发的争议颇受媒体和各方关注。据130日《新京报》报道,《黄河大合唱》曲作者冼星海之女冼妮娜近日公开发声,称对于恶搞《黄河大合唱》者,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表示,对经典文艺作品的改编、二次编排应当有底线。笔者写稿时,网上已经无法找到这个恶搞视频,媒体称都已被下架。因已看不到恶搞视频,笔者无法就此事的著作权问题发声,只是由此引发了对公有领域作品版权保护的一点感想。

《黄河大合唱》是中华音乐宝库的一颗明珠,传唱几代人、激励几代人,说它体现了中华之魂,应不为过。冼星海先生创作它,就是为了让国人传唱传播、鼓舞斗志、救亡图存、振兴中华;从版权的角度看,这正是音乐作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物权的特点所在,即通过“他用”和传播来实现价值。我想,冼星海先生在天之灵,听到他的歌被后人广为传唱一定是非常高兴的。

这里的一个问题在于:对《黄河大合唱》随便怎么用、怎么唱都可以吗?看了这个报道,有朋友说,冼星海先生于1945年辞世,《黄河大合唱》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是不是可以随便使用了?答案是否。

首先,该部作品尚在版权保护期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冼星海先生已经离世70余年。但切不要忘记,冼星海是《黄河大合唱》的曲作者,这部作品还有词作者——光未然,光先生卒于20020128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部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到2052年的1231日,所以说,《黄河大合唱》尚在版权保护期内,没有进入人们常说的“公有领域”。

其次,即使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不是可以随便用的。这点尤要提醒使用者和传播平台注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是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也不必付酬了。但,这仅是就作者发表权和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五项至十七项)而言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你使用可以,但必须署作者名字、不得任意修改、不得侵犯原作品完整权,我们通常把这些权利称为作者的人格权或者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是作者永久享有的,生生世世永久享有。

有人可能会问,对于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几百年前、或更早的作品(此处不讨论几百年前是否有版权和版权法),像中国的四大名著,能改吗?答案是,也不能任意歪曲篡改!作品的原貌构成了作者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那,这些古人的权利谁来维护?公权力、媒体、公众、你我都责无旁贷。文化、版权管理部门的干预和管理是职责所在,因为事关文化遗产和公序良俗的维护。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利人的利益。而媒体、公众和你我,也应当向歪曲篡改、低俗恶搞的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说不!

当然,何为歪曲篡改,这绝对是一个需要联系个案具体分析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严重影响作品原貌、严重歪曲作者原意、损害大众和民族感情的作品“使用”,恐怕应在侵权考量之列。所以,《新京报》报道中说,有律师表示“表演、传播自行篡改的文艺作品,或涉侵犯著作权,制作者及播出平台或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不是唬人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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