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传播交流文学、照片、视听等作品的平台,和传统媒体一样,自媒体同样会引发版权风险。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新浪博主起诉昆山某传媒公司擅自转载其原创文章而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曹女士系一名新浪博主,自2008年起她便以“夏季紫罗兰”的网名在新浪博客发表个人文章600余篇,积累了一定人气。2016年7月,曹女士偶然发现昆山某网站,在未获得曹女士的许可下,擅自转载了她于2010年5月发表在新浪博客的一篇原创文章《女人旺夫的5大经典表现》,且未支付她任何稿酬。曹女士认为,自己在原文下面已明确注明“原创稿件,新浪独家,未经本人许可允许,任何赢利性纸媒体、网站不得转载。剽窃必究!”,该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本人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故一纸诉状将该网站的经营者昆山某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继续侵犯曹女士著作权的行为,并在该网站首页书面道歉一个月,同时赔偿曹女士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庭审中,该公司则抗辩称,自己经营的网站属于公益及新闻类网站,虽然转载了原告的作品但是网站并没有因此获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妥善化解此起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力促调解,最终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则向法院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法官提醒:现实中,仍有部分人持错误观念,认为著作权只属于作家、画家、导演等这样一类从事专项职业的人群,实际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尤其是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上传、发布、传播自己的原创作品成为作者和著作权人。网络资源虽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的特征,但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遗憾的是,广大网民还未真正认识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肆意复制、转载、链接、抄袭他人发布在网上的原创作品,而不少网络著作权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肆意传播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反而认为是对自己及作品影响力的宣传,因此,网络逐渐成为了侵权盗版的“重灾区”。法官提醒,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转载、分享和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和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著作权益,对他人作品使用和传播时,要取得原创作者的同意或者符合《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否则或将如本案被告一样承担相应侵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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