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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被山寨如何维权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71201 近期更新:2017/12/01 阅读量:13011186

近年来,撞脸现象在图书出版行业时有发生。那么,作为知名图书的作者和出版社,在面临被山寨时,该如何维权呢?

书名和封面:能否被保护

众所周知,对于图书标题而言很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标题作为作品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是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表达一个独立的构思或者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它只有与作品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时,才具有版权保护的意义。其次,作品标题单独受到保护会使法律关系发生混乱。在著名的“五朵金花”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把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唯一标准,势必造成作品名称有独立于作品的著作权的效果。即如果该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则会形成作品名称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正文又有一个著作权,那么基于同一部作品,相同的作者可以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国外的司法实践同样不支持。例如,美国法院就基本上否定了作品标题的可版权性,虽然美国联邦版权法案中没有排除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但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对作品标题的可版权性持否定态度。以“人类简史”为例,实际上难以看出有什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因为类似说法在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

在图书出版行业,还有一种典型的侵权现象,就是两本内容完全不同的图书发生封面撞脸。众所周知,一些优秀的图书封面实为图文设计,是图片、颜色、线条、花纹和字体的布局和组合,因此,在具备独创性和个性化的前提下能够构成美术作品,如果未经许可复制、高仿他人已经出版的图书封面,相关的设计者和出版方就可以主张其侵犯著作权。

图书内容:“洗稿”也是侵权

近年来,随着不断曝出的知名作品疑似抄袭的事件,一个词汇开始在网络上流行,那就是“洗稿”。与耳熟能详的抄袭概念不同,这种“洗稿”显得非常有“技术含量”。简单来说,一个作品,分为4个层次:一是主题思想;二是内容框架布局;三是篇章的基本要点;四是篇章段落的具体句词表达。典型的抄袭就是不但抄主题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而且把复制行为“贯彻”到了每句话和每个词上。因此抄袭与否,把两篇作品放到一起,结论立见。而“洗稿”的不同则体现在忠诚再现作品的主题思想、框架布局、篇章要点,但在具体的句词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变换(修改措辞),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改变句序)。抄袭他人作品不但有悖道德而且涉嫌版权违法,与之相对,将他人文章进行“洗稿”不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著作者也很难维权,这使得被“洗稿”的作者对“洗稿”者的谴责有时还会招来对方理直气壮地反驳,在权益的维护上更是充满了某种无力感。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文字“洗白”,仍然可能触犯《著作权法》。这是因为,“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和“表达”并非总是一成不变。部分“思想”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转化为“表达”。以一部小说为例,将其中的一句话“太阳缓缓升上湖面”改成“阳光慢慢铺满水面”,不属于抄袭而属于“洗稿”,但是,如果对小说的所有或者大部分具体语句表达都进行这种看似聪明的“置换”,就必然会导致具体情节和人物关系的安排趋于一致,而某些情节和人物关系,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是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由此可见,“洗稿”虽然手段“高明”,然而如果“一意孤行”,终有一天会涉嫌违法。

作者署名:注意“文字游戏”

在出版行业,还有一些图书,专门山寨知名作家的署名。例如,对于知名作者张三,山寨图书就署名为“张三新著”,而该图书内容并非张三而是“张三新”的著作。对于这种恶意的“文字游戏”,权利人并不能简单的依据署名权进行维权。这是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作者确有创作一部作品,他人对该作品进行模仿、并在假冒签名后出售;另一种就是制作、出售的假冒某作者署名的作品事实上不存在对应的真品。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疑;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属于这里所讨论的情况,是否侵犯著作权,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因此,只有在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作者本人才能主张诸如署名权等一系列的著作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但是,对于恶意明显的署名上的“文字游戏”,相关的权利人可以尝试起诉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法律并不明文禁止使用和知名作家名字相近甚至相同的笔名进行文艺创作,但是同名者或者近似者必须要保持善意的创作态度,因为知名度的差异会导致读者看到相似或者同一名字后迅速联想到知名度最高的那个作者,而这显然构成一种对他人知名度的恶意搭乘,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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