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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手帮助/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录音版权证明(ISRC证书)

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

数据来源:ISRC申报平台 发布时间:20171120 近期更新:2017/11/27 阅读量:1301954

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 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 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 B 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

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成为歌曲 C,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 C 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 B 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

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 / 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 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

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 C 重新填词成歌曲 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

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 D 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 D 的版权怎么算?


解释一:

先来一张所提问题的作品衍生过程图:

 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

 

鉴于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雪阿姨和濑尾一三虽是日本人,作品可能不在中国发表,但他们依然可以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国民待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不考虑美雪阿姨等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过期的前提下,题主所提问题所涉法律可以如此回答。

问题 1

1)美雪阿姨对作品 A 享有著作权(准确地说是对词和曲,词和曲是独立的作品)。(著作权法第 2 条)

2)濑尾一三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濑尾一三对录制品 B 享有录制者邻接权

3)濑尾一三在录制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1 款)

问题 2

1) 乙君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对改编词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参阅,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

2)乙君在翻译词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乙并非是翻译,而是完全重新独立填词,无需经许可,也无需支付酬报,乙君可以对其填词获得独立著作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3)丙君对其演唱乙君的作词的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领接权。(著作权法第 38 条)

4)唱片公司录制丙君的演唱形成的录制品享有录制者邻接权;(著作权法第 42 条)

5) 唱片公司在录制丙君的演唱前,应该获得乙君、丙君(以及伴奏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1 款)

6) 唱片公司在录制丙君的演唱前,可以不获得美雪阿姨许可(法定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美雪阿姨此前声明保留的,唱片公司不得录制。(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3 款)

7) 唱片公司无需经濑尾一三许可,唱片公司不侵犯濑尾一三的邻接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问题 3

1)丁君对其演唱活动享有邻接权。(著作权法第 38 条)

2)丁君如是进行非商业演出,为合理使用,无需经过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9 款)

3)丁君如是进行商业演出,则需要经过美雪阿姨(曲)、乙君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著作权法第 37 条)

4)丁君无需经濑尾一三、唱片公司的许可,不侵犯他们的邻接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5)录制演唱会发行,录制者对演唱会录制品获得录制者领接权,规则类同问题 2

问题 4

1) 网民戊对重新填的词享有著作权。(可以参阅,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

2)网民戊填词无需获得美雪阿姨许可。(系独立创作)

3) 网民戊的其他行为所应该遵循的规则同上类似。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既然在中国讨论上述问题,所以上面的回答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美雪阿姨等人的著作权也可能依据日本法律向日本法院寻求保护,由于笔者日本法未有涉及,恕上述回答没有从日本法角度解答。

知识产权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定是,每项权利都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可辨性较高,因此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答案,可能只有在个案中才会固定并显现出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某些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 2012 年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电影作品的表演者的权能会扩大。因此上述回答将来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编曲权」。

BTW,实例对了解著作权问题非常有帮助,但是要真正理解著作权法,可能还需认真研修著作权法,了解著作权法。

(作者:方皛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442337/answer/3301728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解释二:

这个问题所描述的场景,从中国大陆相应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进行分析供参考

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权利:1.音乐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指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表演者表演这个作品,所产生的表演者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B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

首先,A是一个能够演奏或演唱的带词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美雪阿姨享有;其次,B是通过改编A这个行为产生的一个新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濑尾一三享有,但濑尾一三改编A需要获得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再次,录制成碟出版发行产生的另一个权利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个录制行为首先要获得濑尾一三授权,同时还要获得美雪阿姨同意,并对这两人都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C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B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

首先,甲公司购买这个行为实际上是获得B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可以直接录制,可以不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许可,但应当向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支付报酬;如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声明不许使用的,甲公司也不得直接录制;其次,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这个行为是一个对B的改编行为,需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改编同意,则产生一个新的作品C,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乙君享有,如果甲公司和改编人乙君就改编委托约定改编后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则著作权人为甲公司,乙君享有署名权;再此,由歌手丙君演唱,是著作权人许可该作品被表演的权利,由此产生表演者权,这个表演需要获得作品C的著作权人甲公司或乙君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关于录制成碟发行,这里首先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不明确,也就是甲公司和表演者之间的关系和对表演者权的约定,如果甲公司和丙君约定丙君的表演所产生的权利由甲公司享有,那么在这个假定下,甲公司可以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同时也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如果作品C的著作权人是乙君,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并对这些权利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表演者权归丙君自己享有,那么甲公司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要获得丙君的同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作品C的著作权如果归乙君享有,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

3.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

首先,丁君翻唱C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商业演出);其次,进行录制出版发行,需要获得丁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

前面的问题都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从最开始的作品A的著作权人开始到作品C的著作权人在进行各个行为时一般都会签订协议,那么在这么多过程中,是否有协议的约定存在独家、禁止改编等等约定,所以前面的回答均是在不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的答案。
4.
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D的版权怎么算?

首先,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这个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音乐作品D,这个音乐作品还只是C,只是词不同,戊君仅仅是对词享有著作权,并非这个音乐作品,同时,这个填词行为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次,表演这个行为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开表演,那么这个表演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个问题的假定实际上是一个先表演再传播的概念,那么就应该获得同意;再次,上传网站,属于对于表演的一个信息网络传播,不论其之前的表演行为有没有获得授权,那么进行上网传播的行为也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庚公司的录制行为,需要获得表演者和作词者戊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最后,歌曲D的版权这个概念有些笼统,D应该是包括了C这个音乐作品和新的作词这两个权利组成,分别由两个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权利。

作者:张岩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442337/answer/2475969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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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三:

在这个问题中牵扯到的主要只有两点,performing rightmachanical right

编曲者能够编曲,是由于作曲者向编曲者进行了授权(有偿无偿均可)。在之后的reproduction(通俗点说就是变出新版本了)中,作曲者都拥有(依合同而不同)一定比例的machanical fee收入,一般50%

同时,在音乐被表演的过程中,作曲者也存在收入,一般是表演总收入的50%但是这个比率是可以变动的。(表演收入不代表票价啊你吹的空调乐器的搬运乐队的饭钱都在里面)

所以这个问题就很明朗了。

美雪阿姨授权那啥一三的 machanical right,此时阿姨有完整版权,一三只对这个编曲版本有版权

甲公司开出package deal,使作品B版权归公司所有,此时依据合同不同,美雪阿姨与一三同志除了收package deal也有一定比率的performingreproduction产生的收入。同时,合同生效也代表阿姨与一三授权甲公司performingrightmachanical right,使甲公司可以制作作品C

CA的一个版本,依照合同规定,甲公司拥有C版权,同时C的表演与reproduction会向A产生一定收入。

丁君要翻唱C,首先要经过甲公司授权允许(performing right),同时要给甲公司一定比例的演唱C时产生的收入。如果出版发行,甲公司有最少50%publishing right收入。(当然演唱会出版CD不可能里面只有一首,所以举个例子,如果里面有10首,那甲公司最少收入50%/105%的出版收入)

至于D,庚公司只有词的著作权,其他什么都没有。所以该找甲公司要performingrightmachanical right(发到网上也算performing)。然后阿姨再通过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取由庚公司与甲公司间的合同产生的利益与日后D产生的利益。没有一三编曲什么事。

另:戊君私自表演并上传曲目C,没有经过甲公司的performing授权,其实也算在一定程度上侵权除非甲公司有特殊声明放弃所有对performing right的限制。

作者:huang jiayi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442337/answer/86034166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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