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署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进行2007 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同时开展换发出版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报纸、期刊核验的有关事项
(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内容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及《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刊的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进行审核检验。
(三)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程序
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
(四)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
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五)《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由报刊出版单位从中国记者网(网址为press.gapp.gov.cn)下载,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核验机关的印章。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于2008年6月底之前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纸介质一份)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记者网“全国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交《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电子版(发送到gappbk@vip.sina.com)。
二、填写新版登记表和换发出版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五年换发一次出版许可证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我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2008年对全国报纸、期刊免费统一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此次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单位为经2007年度核验合格的报纸、期刊。缓验的报纸、期刊待核验合格后再予换发。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
(四)《报纸登记表》、《期刊登记表》由报刊出版单位从中国记者网下载,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印章。
(五)《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的有效期为5年。
(六)报纸、期刊重新登记和换发出版许可证的时间与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同步进行,于2008年5月31日前登记换发完毕。换发后旧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作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收回销毁;新的《报纸登记表》、《期刊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一份备案。
(七)中央单位主管,在北京以外地区注册出版的期刊换证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的刊号、名称、主办单位所在地,于2008年3月底之前发文至各期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八)报纸、期刊的年检换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中央有关报刊的主管单位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前做好换证填表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期刊登记表》和《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